引言
新修订的《矿产资源法》于2025年7月1日起施行,本次修订历时较长、修改规模大,是矿法实施38年来的一次全面修订,从内容和结构上均发生较大变化。新法全部条款总共80条,体现了新理念,实现了新突破。新矿法的施行将给矿业权人权益保护带来深远影响,具体表现为对矿业权人的十大利好。

一、实施探采直通车道,将引发探矿权交易和投资市场的热度。
新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明确规定:探矿权人探明可供开采的矿产资源后可以在探矿权期限内申请将其探矿权转为采矿权;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原矿业权出让部门应当与该探矿权人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设立采矿权。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探矿权人在登记的勘查区域内,享有勘查有关矿产资源并依法取得采矿权的权利。据此 ,只要满足探明可供开采的矿产资源、在探矿权期限内申请两个要件,探矿权人就可以申请将其探矿权转为采矿权,不仅赋予探矿权人享有申请转采的专有权利,也不再要求经编制审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后申请,这意味着探采更加直接、便捷,探矿权因此增值,激发投资者获取探矿权的积极性。
二、对矿业权人市场主体地位和权益予以平等尊重和科学保护,市场交易秩序规范化将显著提升。
新法第十九条明确规定:通过竞争性方式出让矿业权的,出让矿业权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提前公告拟出让矿业权的基本情况、竞争规则、受让人的技术能力等条件及其权利义务等事项,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市场主体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即规范矿业权竞争性出让条件,要求无差别无歧视,确立了参与竞争的各类市场主体的平等地位,体现了公平和尊重。不再区分国有、集体和个体矿企并作区别对待,鼓励更多的民营企业参与矿业开发。
三、明确在登记的勘查、开采区域内,对新发现的其他矿种的矿业权,矿业权人依法享有优先取得的权利。
新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矿业权人有权依法优先取得登记的勘查、开采区域内新发现的其他矿产资源的矿业权,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制定。即在法律层面赋予探矿权人在矿区内其他矿种矿业权取得的优先权,不仅科学合理,也大大激励了探矿权人勘查投入积极性,有利于对矿区内矿产资源进行综合、集约、高效的开发利用。
四、延长探矿权期限,续期可最多申请三次,激励更多的资本和技术研发资源投入地质勘查工作。
新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明确规定:探矿权的期限为五年。探矿权期限届满,可以续期,续期最多不超过三次,每次期限为五年;续期时应当按照规定核减勘查区域面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该条法规有效化解了矿产资源勘查本身风险性高、周期长、投资成本不确定性的普遍性问题,解决了探矿权人频繁申请延续才能保证勘查工作的正常开展的难题。
五、给予矿业权人公平合理补偿,为矿业权人行使补偿请求权明确了法律依据。
新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矿业权期限届满前,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原矿业权出让部门可以依法收回矿业权;矿业权被收回的,应当依法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该条事关矿业权人切身利益,明确对矿业权人应当予以公平、合理的补偿, 为矿业权人因公共利益需要,停止或逐步退出矿区生产作业活动,或者公路、机场等公共设施建设压覆矿区退出、退让、避让等情形下的补偿提供了法律依据。
六、矿业权出让统一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矿业权市场交易环境将更加公平、公开、透明。
新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矿业权应当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竞争性方式出让,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可以通过协议出让或者其他方式设立的除外;矿业权出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纳入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新矿法顺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将全面推进矿业权竞争出让上升为法律,防止了矿业权交易中的暗箱操作。伴随新法实施,矿业权出让竞争交易市场将更加公开、公平、透明和规范化。
七、完善了矿业用地制度,多种用地方式缓解了矿业权人用地难的问题。
新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国家完善与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相适应的矿业用地制度。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应当考虑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用地实际需求。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应当节约集约使用土地。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保障矿业权人依法通过出让、租赁、作价出资等方式使用土地。开采战略性矿产资源确需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可以依法实施征收。实践中,通常勘查用地通过临时用地的方式取得,采矿用地按照工业用地对待,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受计划指标偏紧、供地方式单一以及批矿批地不衔接等因素的影响,“矿合法、地不合法”的问题大量存在,成为长期困扰矿山企业健康发展的突出矛盾和问题。新矿法将保障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用地需求作为编制国土空间规划的要求,从空间规划布局上解决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必要的用地需求。
八、实行油气探采合一制度,促进了油气勘查人的投资力度。
新法第三十六条规定, 石油、天然气等矿产资源勘查过程中发现可供开采的石油、天然气等矿产资源的,探矿权人依法履行相关程序后,可以进行开采,但应当在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依法取得采矿权和采矿许可证。即对在勘查过程中发现可供开采的石油、天然气的,探矿权人依法履行相关手续后,可以进行开采。既能有效提升了油气开采的效率,也能促进油气勘查人的投资力度。
九、对战略性矿产资源实施保护政策,提升矿产资源安全保障水平。
新法第十条规定,国家加强战略性矿产资源储备体系和矿产资源应急体系建设,提升矿产资源应急保供能力和水平。新法第三十条、三十四条、第五十至五十五条,对战略性矿产资源勘查、开采、贸易、储备等做出具体的规定,能够有效保障国家战略性矿产资源安全保障水平。
十、确立谁开采谁修复的理念,从源头上确立矿业权人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
新矿法新增第四章矿区生态修复,全文“生态修复”词句共40次,一是明确矿区生态修复应当坚持自然恢复与人工修复相结合,遵循“因地制宜、科学规划、系统治理、合理利用”的原则。二是合理划分矿区生态修复的责任主体,采矿权人是矿区生态修复的责任主体,采矿权人的生态修复义务不因采矿权消灭而免除;采矿权转让的,由受让人履行矿区生态修复义务。三是建立矿区生态修复方案编制制度。四是明确企业的矿区生态修复费用计入生产成本。上述规定体现了“加强矿产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的立法目的。能够从源头上确立矿业权人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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