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作为“执行难”的主要原因之一,长期困扰申请执行人及法院。因法院基于常规查询方式所获取的财产线索有限,很多情况下需申请执行人自行提供相关财产线索,其中应收账款为可供强制执行的重要财产之一,以下就“申请强制执行应收账款”相关内容以问答形式说明如下:
一、强制执行应收账款应当满足何种条件? 1、第三人向被执行人负有债务; 2、该债务已届满清偿期限; 3、第三人在收到人民法院直接送达的履行通知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且不履行的; 4、第三人对债务部分承认、部分有异议的,可以对其承认的部分强制执行。 二、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应收账款的程序要求? 1、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同时,履行通知必须直接送达第三人。 2、人民法院履行通知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1)第三人直接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其对被执行人所负的债务,不得向被执行人清偿; (2)第三人应当在收到履行通知后的十五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 (3)第三人对履行到期债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履行通知后的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 (4)第三人违背上述义务的法律后果。 三、第三人对履行通知的异议程序? 1、第三人提出异议的形式 第三人对履行通知的异议一般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对口头提出的,执行人员应记入笔录,并由第三人签字或盖章。 2、第三人提出异议的期限 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间内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得对第三人强制执行,对提出的异议不进行审查。 3、实质异议 上述所指“异议”应为第三人对其与被执行人之间是否存在到期债权或债权是否已清偿完毕等,若第三人自己无履行能力或其与申请执行人无直接法律关系,将视为无异议。 4、部分异议 第三人对债务部分承认、部分有异议的,可以对其承认的部分强制执行。 5、第三人到期债权的异议是否能够阻却执行程序? 根据前述内容可知,对到期债权有异议的并在15日内提出的,法院不得在该执行案件中对该异议部分强制执行,且不对该异议进行审查。 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99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执行被执行人对他人的到期债权,可以作出冻结债权的裁定,并通知该他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第二款规定:“该他人对到期债权有异议,申请执行人请求对异议部分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利害关系人对到期债权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处理。”第三款规定:“对于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到期债权,该他人予以否认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执行规定》)第48条第一款规定:“第三人提出自己无履行能力或其与申请执行人无直接法律关系,不属于本规定所指的异议。”可见,对于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到期债权,第三人的否认,不属于《执行规定》中的第三人提出的“异议”,即本文所提“异议”。 综上,第三人到期债权的异议在一定程度上不会阻却执行程序。 四、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间内提出异议,人民法院不再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该如何救济? 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间内提出异议,人民法院不对第三人强制执行。同时,被执行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申请执行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申请执行人只能以第三人为被告提起代位诉讼。 申请执行人行使代位权产生的必要费用(律师费等),可以主张由被执行人负担。 五、被执行人恶意放弃或延迟对第三人应收账款的,申请执行人该如何救济? 1、当被执行人收到人民法院履行通知前,放弃其对第三人的债权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撤销被执行人行为的诉讼。 2、当被执行人收到人民法院履行通知后,放弃其对第三人的债权或延缓第三人履行期限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仍可在第三人无异议又不履行的情况下予以强制执行。 六、第三人收到人民法院要求其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后,应向申请执行人履行。 第三人收到人民法院要求其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后,擅自向被执行人履行债务,造成已向被执行人履行的财产不能追回的,除在已履行的财产范围内与被执行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外,可以追究其妨害执行的责任。 第三人按照人民法院履行通知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了债务或已被强制执行后,人民法院应当出具有关证明。 七、能否执行被执行人未到期的债权? 对被执行人未到期的债权,执行法院可以依法冻结,待债权到期后参照到期债权予以执行。但执行法院不能向第三人作出履行债务通知,也不能强制执行该未到期债权。 八、能否执行第三人对他人享有的到期债权? 人民法院在对第三人作出强制执行裁定后,第三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不得就第三人对他人享有的到期债权进行强制执行。 实践中,除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或上市公司对外披露报告中显示等情况以外,部分企业在交易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账款一般不会专门对外进行公开。虽然被执行人对第三人的应收账款具有较强的隐蔽性,且容易因第三人对到期债权提出异议而被阻却执行,但能够在一定程度阻碍第三人向被执行人清偿债务,进而促成被执行人的还款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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