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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硕视点丨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及追究债务人配偶法律责任的实施策略
发布时间:2025-02-17     作者:刘本强   分享到:

导读

在司法实践中,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和清偿问题,不仅关系到夫妻双方的财产权益,更关乎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和交易安全。本文将重点探讨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及追究债务人配偶法律责任的实施路径。

一、夫妻共同债务的定义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的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二、夫妻共同债务的定义

夫妻共同债务包括夫妻双方基于“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和家事代理等情形所产生的债务。

而涉夫妻共同债务民间借贷纠纷主要属于“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类的夫妻共同债务。实践中常见的情形又分为两种,一种是夫妻双方以“明示”方式共同签署借贷合同;另一种是夫妻一方先行签署借贷合同,另一方以事后同意或者以行为等“默示”方式对借贷表示追认或者同意。这两种情形所产生的债务均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双方在未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范围内互享家事代理权,即夫妻一方可以享有单独处理对外事务的权利,也就是说,在家事代理权的行使范围内,无论对方对该代理行为是否明知或者事后追认,夫妻双方均应对该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基于家事代理而产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对于非共同利益的债务,例如一方个人消费、高风险投资、赌博等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原则上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债权人若能证明债务确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另一方知情并认可,则可能被认定为共同债务。

三、夫妻共同债务的举证责任

在涉及夫妻共同债务争议的案件中,举证责任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具体情况如下:

1. 债权人主张是夫妻共同债务时,需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该债务是为了满足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而产生的。

2. 夫妻一方主张债务不属于共同债务,应当提供相应证据来反驳债权人的主张,例如证明债务发生时并未用于家庭生活或共同经营,或者自己对该债务不知情且未从中受益。

3. 在夫妻内部,若一方认为债务不应由双方共同承担,则需要举证证明债务确实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范围,或者提供了另一方擅自借贷、挥霍或其他不正当用途的证据。

4. 若债务发生在婚前或婚后约定财产分别制的情况下,还需进一步明确债务是否违背了夫妻双方关于财产管理的约定,并提供相应的协议文本等证据。

四、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责任

1.婚姻存续期间的清偿规则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债务原则上由夫妻双方共同清偿。如果夫妻对财产进行特别约定,例如分别财产制,则清偿责任需根据实际债务用途确定。

2.离婚后的清偿规则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在此过程中,法院会优先考虑债务的共同性与债务人的清偿能力。

3.夫妻一方超越权代理的责任分配

夫妻一方超越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范围举债的,若无法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可能被认定为举债一方的个人债务。但若债权人能够证明另一方知情并未反对,则双方仍需共同承担清偿责任。

五、让债务人配偶承担法律责任的实施策略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基本规则以及一般观点,执行程序不能追加被执行人配偶为共同被执行人。夫妻共同财产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相对复杂,执行程序难以实现综合审查判定功能,由诉讼程序审查认定更为妥当。故,笔者认为,债权人在追究债务人法律责任时应当在诉讼程序中就将债务人配偶纳入追责体系,具体可参考以下实施步骤追究债务人配偶的法律责任:

1.确认夫妻共同债务的证据收集

①与债务人进行交易前债务人的配偶在相关的交易文件上确认签名的证据。

②与债务人交易完成后债务人的配偶在相关的结算确认文件上确认签名的证据。

③收集债务人配偶与债务人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的证据。

④收集债务人配偶实际清楚并认可债务人的举债行为的证据。

2.起诉时列为共同被告

在诉讼过程中,债权人应当将债务人的配偶作为被告,或者在后续诉讼过程中向法院申请追加债务人配偶为共同被告。需要注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未经审判程序,不得在执行程序中直接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

3.申请律师调查令

债权人要证明案涉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往往具有较大的难度,在司法实践中,债权人往往只是具有较为初步的证据证明债务人与其配偶可能存在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的事实,因此,债权人应当充分利用律师调查令的作用。如果债权人能够具有前述初步证据,主办法官往往会同意债权人开具律师调查令的申请,从而调查债务人的银行明细等资料从而发现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的事实。

4.财产保全与查封

在诉讼阶段,债权人可以申请法院对债务人及其配偶名下的财产进行保全,以确保后续执行程序的顺利进行。

如果债务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而配偶名下有财产,法院可以对配偶名下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但需要注意,这些措施应保留配偶的相应份额,不得侵犯其合法权益。

5.直接执行债务人配偶名下应当归属债务人的财产

在执行程序中,即使债务人即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作为债权人即申请执行人应当对债务人配偶名下的财产状况进行查询,一旦获得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即可向执行受理法院提交并申请对债务人配偶名下的财产应当归属于债务人的财产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六、结语

总之,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及追究债务人配偶法律责任的实施路径需要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作为债权人,在追债过程中应依法行事,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保护。在实际操作中,债权人应当从交易初期就树立向债务人配偶追责的法律意识,这包括在交易文件的签署环节确保债务人配偶的参与或知情,以及在交易过程和结算阶段获取其书面确认等,为可能的法律行动做好充分准备。一旦决定对债务人提起诉讼,应毫不犹豫地将债务人配偶列为共同被告。即便在诉讼阶段未将配偶纳入,执行阶段也应持续关注配偶的财产状况,将其纳入调查范围,力求最大限度地扩大责任财产的范围,从而提高债务清偿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