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BOSHUO NEWS 2025年12月24日下午,我所成功举办《公司法》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学习与研讨专题讲座。本次讲座由公司与并购业务中心牵头组织,由我所合伙人石浩主持,我所主任王午生作开场致辞。讲座特邀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副教授刘卫锋、研究生导师党海娟、研究生杨畅畅,与我所执行主任闫小菊,高级合伙人刘柯夫,合伙人袁有文共同围绕《公司法》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的核心条文解读与实务应用前景展开深入交流。 我所主任王午生在开场致辞中首先向到场的嘉宾、同仁及西法大师生致以热忱欢迎与诚挚感谢,他指出,新《公司法》及其配套司法解释的制定,标志着我国公司法律制度进入系统性完善的新阶段,不仅关乎公司从设立到解散的全周期运营,也深度影响市场交易环境与司法裁判尺度。作为专业法律服务机构,我所始终致力于追踪立法前沿、转化理论成果、提升服务效能,力求将最优质的法律认知转化为客户的核心价值。他期待本次研讨能促进理论与实务的深度融合,并预祝专题讲座圆满成功。 刘卫锋副教授从股东失权制度的演变切入,系统分析了股东失权制度在司法解释中的定位与塑造空间。他认为现行制度虽已呈现从“被动救济”向“主动救济”的转向,但在失权的触发条件、程序正当性、责任衔接以及失权后股权处置等方面,仍存在诸多待明确的解释空间。一个兼具操作性与公平性的失权规则,需在保护公司、守约股东利益与兼顾失权股东合理权利之间取得平衡。 党海娟老师聚焦《公司法》第54条,深入剖析了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制度的法律适用难题。她对比分析了公司作为请求权主体与债权人作为请求权主体在行权条件、程序及法律效果上的异同,并指出二者在实践中可能产生的冲突。结合典型案例探讨如何通过诉讼保全等程序性手段固定股东责任财产,以切实保障债权人利益,并呼吁司法解释对出资债权的性质与处分规则作出更清晰的界定。 闫小菊律师围绕公司决议效力纠纷的司法审查尺度发表见解。当前司法实践正面临从单纯审查程序瑕疵,向审慎介入实质公平的过渡。司法解释需合理划定审查边界,既要防止司法过度干预公司自治,又需对存在严重不公的决议提供救济,基于最新司法案例的分析,进一步揭示了决议不成立、无效、可撤销等不同效力状态的认定标准与裁判趋势,为律师代理相关诉讼提供了策略思路。 下半场专题发言由袁有文律师开启,她从公司治理的实务角度探讨了股东出资违约的预防与应对。通过具体案例可以发现,出资违约可能迅速引发公司现金流危机与股东信任崩塌。为此,应综合运用公司章程设计、股东会决议、催缴与失权通知等内部治理工具,并将其与司法程序中的加速到期、违约责任追究等外部救济手段相衔接,从而构建全流程的出资风险管控体系,保障公司稳健运营。 刘柯夫律师结合其代理的多起重大复杂案件,深入解读了股权回购条款的行使要点与争议解决策略。他重点分析了回购条件的触发认定、行权期限的计算、回购价格的计算方式以及目标公司履行回购义务必经的减资程序等关键问题。在涉及国有企业作为回购方时,合规性审查与内部决策程序的完备性至关重要,并总结了保障回购权顺利实现的协议设计与履约要点。 在随后的自由讨论环节,与会嘉宾及现场同仁就股东失权与加速到期的制度衔接、公司决议司法审查的个案平衡、实际出资人显名化的法律障碍等议题进一步交换意见。现场思想交锋活跃,理论与实践紧密结合,为理解与适用即将出台的司法解释提供了丰富的视角与思考。 本次专题研讨会汇聚学术智慧与实务经验,成功搭建了跨界交流的高层次平台,彰显了我所在公司法律业务领域的专业深度与前瞻视野。未来,我所将继续关注立法与司法动态,通过持续学习与研讨,不断精进专业能力,为客户提供更优质、更精准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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