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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硕视点丨刑事涉财产执行中案外人的救济与保护
发布时间:2025-10-27 14:33:01     作者:袁强强   分享到:

摘要

近年来,随着经济犯罪、职务犯罪等案件数量的攀升,刑事涉财产执行所涵盖的范围不断扩大,其重要性愈发凸显。刑事涉财产执行不仅关乎法律的权威性与公正性,更与案外人的权益保障以及社会秩序的稳定紧密相连。在执行过程中,一旦出现错误或不当操作,极有可能致使案外人的合法财产权益遭受侵害,进而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例如,在笔者曾代理的一起诈骗案件中,执行机关将案外人合法拥有的房产、股权当作被执行人的赃款赃物,即违法所得,予以查封,严重影响了案外人的正常生活。因此,深入探究刑事涉财产执行中案外人的救济与保护,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刑事涉财执行的依据


1.关于刑事涉财执行内容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一条之规定,刑事裁判涉财产执行内容包括(一)罚金、没收财产;(二)追缴、责令退赔违法所得;(三)处置随案移送的赃款赃物;(四)没收随案移送的供犯罪所用本人财物;(五)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相关涉财产的判项,除此之外,再无其它判项。此外,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主体为一审人民法院负责裁判的执行机构。


2.关于刑事涉财执行中,财产不足同时承担刑事责任、民事责任的处理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按照下列顺序执行:

(一)人身损害赔偿中的医疗费用;

(二)退赔被害人的损失;

(三)其他民事债务;

(四)罚金;

(五)没收财产。

债权人对执行标的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其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医疗费用受偿后,予以支持。


3.关于刑事涉财执行对象

实践中,可能同时会出现没收、追缴、责令退赔等,然具体执行中搞混了不同内容所对应的范围和适用对象,造成案外人的财产损失。依据最高院执行局的意见,原则上确定了追缴针对的是违法所得,而没收针对的是被执行人的合法财产,因此,不能一概将被执行人的全部财产认定为违法所得全部予以追缴,而是要逐一区分为违法或合法所得,针对违法所得追缴,针对合法部分则要考虑是否涉及案外人保护的问题。

上述刑事涉财执行内容、顺序、执行对象,均可能影响案外人的权利救济,如追缴或没收了案外人的合法财产、将案外人民事债务受偿顺序与罚金、没收的执行顺序颠倒、损害优先受偿权等等,因此有必要了解相关刑事涉财执行的依据,为案外人救济提供正确的路径。


二、刑事涉财执行存在的问题(部分选自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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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程序缺失

刑事案件庭审,往往没有重点审查公安移送财产的权属问题,忽视了区分合法财产或违法财产,因此,造成对刑事案件财产责任未尽法庭调查,对财产情况、证据、救济等缺少必要的举证、质证,为后续刑事涉财执行立案和财产处置留下了隐患,大大增加了案外人的救济难度。此外,民事执行案件多为三方主体构造,案外人参与案件、掌握案件的信息相对比较容易,但刑事涉财执行尤其是财产刑的执行中则多为双方主体构造,只有被执行人和执行机构两方主体,是法院执行机构依据法律规定依职权进行的主动执行行为,与普通民事执行案件相比,缺少申请执行人的参与和监督,致使在财产刑的执行过程中缺少必要的制约。


 2、程序不畅

刑事涉财产刑执行涉及从侦查、起诉到审判再到执行,若其中某一环节出现问题,就容易导致案外人权利保护出现漏洞。在侦查阶段被查封、扣押的财物,在审判阶段可能没有得到准确的判断和认定,甚至缺少了甄别判断的程序,出现财物权属区分不清、财物取得是否合法、未附财产清单等等各种情况,最终导致进入执行阶段后,执行部门依据审判结果直接执行,却忽视了案外人对涉案财物的合法权益。即便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此时就会面临执行程序与审判程序如何协调的难题,如财产是否违法所得区分不清、向刑事审判庭无法补正等等,导致案外人的权利无法及时得到救济。


3、举证困难

在实践中,涉案财物可能已被司法机关控制,案外人无法接触,也无法与被执行人取得联系,难以收集证明财物权属的证据,一些财物的权属证明较为复杂,存在现金交易、交易时间久远、证据保存缺失、抵押等情况,案外人需要收集多个交易环节中的买卖合同、付款凭证、实际控制占有、产权登记文件等一系列证据,对于案外人来说举证难度大。此外,部分法院执行人员对案外人的权利保护意识不强,过于注重执行完毕率、到位率,没有公开组织听证,给予案外人充分陈述和举证机会,没有进行实质性审查,简单地进行形式审查后,即驳回了案外人的异议,导致案外人的合法权益容易受到侵害。


三、刑事涉财执行案外人的救济途径


1.提起审判监督程序/案外人异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案外人的权利依据之一是“对执行标的主张足以阻止执行的实体权利”,第十五条规定的是在“刑事裁判对涉案财物是否属于赃款赃物认定错误或者应予认定而未予认定”的情形下,案外人提出异议后,能够通过裁定补正的,移送刑事审判部门处理;无法裁定补正的,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救济案外人权利。实践中,往往出现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主张享有实体权利而要求排除执行,但实际上是对刑事裁判中案涉财物认定为赃款赃物有异议,此种情况下,应通过审判监督程序申请救济。对于赃款赃物认定没有异议的,应通过案外人异议选择救济(参考案例:(2020)最高法执监190号)


2.案外人异议裁定不服的救济

不同于民事执行程序的启动,刑事执行程序的启动则由人民法院依据法律法规依职权采取移送执行的方式。就会出现,在刑事涉财产执行中,缺乏申请执行人的角色,无法形成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主体构造。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规定了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足以阻止执行的实体权利,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的,执行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理,而原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236条)的规定即指的是申请复议。因此,案外人对于执行异议裁定不服的,仅能通过申请复议救济。参考案例:(2022)最高法执监417号)


3.执行复议裁定不服的救济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执行监督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之规定,对于人民法院作出的执行复议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监督。依据第五条之规定,对执行复议裁定不服的,应当在执行复议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

此外,对于执行复议裁定不服,还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申请监督。


四、刑事涉财执行案外人的救济审查


1、公开听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审查案外人异议、复议,应当公开听证。由于前述特殊原因,案外人在无法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情况下,为保障案外人的重大实体权利,法律明确了法院在审查案外人异议、复议时应当公开听证。然而,实践中可能会出现部分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不组织听证,就需要代理律师据理力争,否则,一旦未进行听证,案外人的救济将会难上加难。


2、实质性审查

不同于普通民事执行程序中的案外人异议之诉救济,刑事涉财执行中案外人异议无法通过执行异议之诉的途径救济,因此为保证刑事涉财执行中案外人异议的公正、彻底解决,法院在审查刑事涉财执行的案外人异议时,应当遵循实质审查原则,而非以形式审查为主、实质审查为辅,更不能以形式审查为唯一原则。通过实质审查的方式对执行标的权属进行认定,进而作出案外人享有的民事权益是否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判断,以实现对案外人民事权益的实体性执行救济。(2024)最高法执监416号、(2023)最高法执监3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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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总结


1、救济时间要趁早

案外人可以在刑事案件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执行阶段均可以行使救济权利,一旦发现财产被查封、冻结,应尽早采取救济措施,以避免财产被处置。

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查封、冻结措施有关规定》第五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五十五条

《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百七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


2、救济途径要选对

对于执行异议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的选择,以生效刑事裁判是否认定异议标的财产为赃款赃物为标准。如生效刑事裁判认定该财产为赃款赃物,而案外人认为系其合法财产,则应当选择审判监督程序;如生效刑事裁判并未认定相应财产为赃款赃物,则案外人应当提出执行异议。执行异议不服的,应当提起执行复议。


3、救济审查要重视

由于救济程序有限,因此,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申请执行复议应重点关注法院是否公开听证且实质审理,把握住最重要的机会。一旦失去,救济将更加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