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硕视点

您当前位置:首页 > 新闻中心 > 博硕视点
博硕视点丨慢人一步,轮候查封债权人可以做什么?——轮候查封效力及其衍生规则梳理
发布时间:2025-03-03 17:30:00     作者:薛娇   分享到:

引言

在诉讼保全或执行程序中,为确保债权人的合法债权得到有效履行,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以下简称:查封措施),如同一债务人存在多个不同的债权人,而多个债权人均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或执行债务人财产,则采取查封措施在先的法院一般被称为首封法院,首封法院的查封行为被称为首先查封,采取查封措施在后的法院被称为轮候查封法院,其查封行为被称为轮候查封。轮候查封债权人在执行程序中要为首封债权人让步,往往便难以获得清偿,本文将基于相关法律条文与司法实践,对轮候查封的效力及其衍生规则进行梳理和讨论,明确轮候查封债权人所受的限制和享有的权利,以期在困境中寻获受偿的希望。

图片

一、轮候查封的概念

轮候查封制度最早是由《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法发[2004]5号)第十九条、二十条首先进行规定并确立的。同年,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法释[2004]15号)第二十八条(现行第二十六条)(以下简称:《查扣冻规定》),将轮候查封制度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固定了下来。后最高人民法院又通过多个司法解释,完善了轮候查封制度。

轮候查封常见于“两个以上人民法院”对同一不动产查封时的情形,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在2006年1月10日答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的〔2005〕执他字第24号《关于同一法院在不同案件中是否可以对同一财产采取轮候查封、扣押、冻结保全措施问题的答复》,设立轮候查封制度目的是为了解决多个债权对同一执行标的物受偿的先后顺序问题,因此,只要不是同一债权,哪怕是同一个债权人,同一法院在不同案件中也可以对同一财产采取轮候查封。

二、轮候查封的效力

1、轮候查封在性质上不属于正式查封,并不产生正式查封的效力

案例一

在金一平、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支行与太仓市东方客运有限公司、太仓市开浩服装厂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案号:(2017)苏执监642号】中,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查封法院全部处分标的物后轮候查封的效力问题的批复》精神可见,轮候查封在性质上不属于正式查封,并不产生正式查封的效力。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四条之规定:“对被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非经查封、扣押、冻结不得处分。”“非经查封不得处分”,这里的“查封”一般是指生效的查封,即首封,而轮候查封是不生效查封。可见,首封法院对查封财产具有处分权,轮候查封法院一般无处分权(小提示:之所以说是“一般”,是因为存在“商请移送执行”的特殊情形,详见下文)。

图片

2、轮候查封法院的裁定的效力暂时无法实现

轮候查封是不生效的查封,起不到限制权利转移或限制标的物上被设置抵押权等作用,因此,轮候查封法院的裁定实际上没有起到裁定书中所载“查封”的作用。 

案例二

四川国众投资有限公司与四川扬昇实业有限公司执行复议一案【案号:(2012)执复字第2号】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西藏高院(2011)藏法执字第8-1号民事裁定第二项关于“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等内容的表述,是该院对其查封裁定在效力范围上的界定,该裁定限定的效力内容能否得到实现,取决于查封措施是否能够得到实施。从本案实际情况看,西藏高院的查封措施因轮候于五通桥法院的查封之后,在五通桥法院解除查封之前,该院(2011)藏法执字第8-1号民事裁定的效力无法得到实现。

3、轮候查封具有确保轮候查封债权人能够取得首封债权人从查封物变价款受偿后剩余部分的作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处理轮候查封效力相关问题的通知》(法〔2022〕107号)及《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第二版)》(以下简称:《执行案件规范》)第四百六十八条之规定,首封法院对查封物处置变现后,首封债权人受偿后变价款有剩余的,该剩余价款属于轮候查封物的替代物,轮候查封的效力应当及于该替代物,即对于查封物变价款中多于首封债权人应得数额部分有正式查封的效力。轮候查封债权人对该剩余价款有权主张相应权利。

轮候查封对于首封处置法院有约束力。首封法院在所处置的查封物有轮候查封的情况下,对于查封物变价款清偿首封债权人后的剩余部分,不能径行返还被执行人,首封债权人和被执行人也无权自行或协商处理。首封法院有义务将相关处置情况告知变价款处置前已知的轮候查封法院,并将剩余变价款移交给轮候查封法院,由轮候查封法院依法处理;轮候查封法院案件尚在诉讼程序中的,应由首封处置法院予以留存,待审判确定后依法处理。首封处置法院在明知拍卖标的物有轮候查封的情况下,违反上述义务,径行将剩余变价款退还被执行人的,构成执行错误。

案例三

重庆建工住宅建设有限公司与重庆中建工程公司欠款纠纷执行一案【案号:(2012)执复字第19号】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在先查封债权人住宅公司受偿的数额超过了其应得的债权数额。对于该超出的部分款项,住宅公司无权擅自处分或与被执行人自行协商进行处置,而应由住宅公司退还给执行法院,由执行法院支付给轮候查封申请人信达公司。

4、在先轮候查封/享有优先权的执行法院可以商请首封法院移送执行

由于首封法院未能率先进入执行程序或消极执行,查封财产的处置权可以依法自首封法院转移至在先轮候查封法院(已进入执行程序)。

《执行案件规范》第四百八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保全法院在首先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后超过一年未对被保全财产进行处分的,除被保全财产系争议标的外,在先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执行法院可以商请保全法院将被保全财产移送执行。保全法院与在先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执行法院就移送被保全财产发生争议的,可以逐级报请共同的上级法院指定该财产的执行法院。”

此外,查封财产的处置权也可以依法自首封法院转移至优先债权法院(已进入执行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首先查封法院与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处分查封财产有关问题的批复》第一条规定:“已进入其他法院执行程序的债权对查封财产有顺位在先的担保物权、优先权(该债权以下简称优先债权),自首先查封之日起已超过60日,且首先查封法院就该查封财产尚未发布拍卖公告或者进入变卖程序的,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可以要求将该查封财产移送执行。”

《执行案件规范》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轮候查封但享有优先权的,执行法院要按程序及时向首封法院商请移送处分权,首封法院要积极配合移送,推进处置程序。”

5、轮候查封法院有权查阅有关文书和记录

《查扣冻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其他人民法院对已登记的财产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通知有关登记机关协助进行轮候登记,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应当允许其他人民法院查阅有关文书和记录。”

6、轮候查封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有特殊条件

依据《执行案件规范》第一百三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完善执行权制约机制加强执行监督的意见》(法〔2021〕322号)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轮候查封但享有优先权的财产,必须经法定程序商请首封法院移送处置权,首封法院在收到商请移送执行函之日起十五日内未出具移送执行函的,轮候执行法院才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无抵押等优先权的轮候查封案件,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除首封法院查封财产外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在先查封法院确认,查封财产确无余值可以分配的,或者符合参与分配条件、已向首封法院发出参与分配函、首封法院在法定期限内不能处置完毕的,才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7、案外人不得对轮候查封提执行标的异议或执行异议之诉

因为轮候查封是不生效查封,轮候查封法院一般无处分权,故案外人不得对轮候查封提执行标的异议或执行异议之诉。当然,移送执行的情形除外。

图片

案例四

案例:刘素碧、汉中市龙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案号:(2021)最高法民申4537号】中,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裁定将案涉“丽江尚品”201号商铺以以物抵债的方式抵给刘素碧。次年,在龙江公司诉汉中恒大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中,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将“丽江尚品”201号商铺作为汉中恒大公司的财产予以查封,该查封为第三轮候查封。刘素碧认为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查封侵犯了其首封权益,故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二审法院以“针对轮侯查封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不予受理”为由,撤销了一审判决、驳回刘素碧的起诉。刘素碧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认为: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案涉“丽江尚品”201号商铺并非首封法院、不具有处置权,本案不能成为执行异议之诉的审理标的的认定既有事实根据,也有法律依据。在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仍然有效的情况下,二审法院认定刘素碧于本案中无诉权的事实基础并无变化,应当驳回刘素碧的再审申请。

可见,在执行标的异议阶段,案外人对轮候查封提执行标的异议的,轮候查封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裁定驳回申请;执行异议之诉一审阶段,轮候查封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执行异议之诉二审阶段,轮候查封法院应当裁定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起诉。

三、轮候查封的查封期限

由于轮候查封的裁定书及其协助执行通知书无须记载期限,且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对轮候查封的起止时间问题大都规定笼统模糊,再加之不同法院和不动产登记部门存在不同的理解和做法,导致轮候查封的期限产生不同的结果。

《执行案件规范》第四百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裁定书及其协助执行通知书记载期限的,可以明确轮候查封、扣押、冻结自转为正式查封、扣押、冻结之日起开始计算查封、扣押、冻结期限;未予明确的,自送达之日起开始计算期限。”

实践中也产生了不同的做法,第一种认为,轮候查封是不生效的查封,只有其转为正式查封后才能开始计算查封期限。

案例五

案例:于绕喜、牛建萍与孙明尧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再审一案【案号:(2018)苏民再366号】中,楚州法院(后更名为淮安法院)于2010年7月26日首查封了案涉房产,查封期限为2010年7月26日至2012年7月25日。淮安法院于2012年7月6日作出(2012)楚执字第0058号民事裁定及协助执行通知书,继续查封案涉房产。淮安法院于2012年12月19日作出(2012)楚执字第0058号民事裁定及协助执行通知书,解除查封案涉房产。清河法院在(2012)河民初字第1583号案件中,于2012年5月30日作出轮候查封,查封期限为两年。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轮候查封属于效力待定的查封行为,只有在先查封解除或到期后才自动转化为正式查封。尽管轮候查封并非正式生效的查封行为,但仍然对其他法院或相关当事人产生法律上的效力。本案中,清河法院的轮候查封充其量于2012年7月25日生效。但实际上,淮安法院直到2012年12月19日才解除首查封。因此,清河法院的查封于淮安法院解除首查封行为的当日开始生效。据此推算,清河法院对案涉房产查封期限为2012年12月19日至2014年12月18日。可见,并不存在清河法院查封效力于2014年5月29日消灭的情形。

第二种认为,裁定书中未明确载明“轮候查封期限自转为正式查封之日起开始计算”的,自送达之日起开始计算查封期限。

案例六

白山市方泰商贸有限公司、白山市生源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案号:(2020)最高法执监312号】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查扣冻规定》第二十八条(现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查封、扣押、冻结解除的,登记在先的轮候查封、扣押、冻结即自动生效。”该条规定中的“自动生效”,是指轮候冻结的人民法院取得被冻结资金处置权的法律效力自动产生。轮候冻结裁定书及其协助执行通知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轮候冻结的法律效力,协助执行通知书载明的冻结日期或期间具有公示效力,对协助执行的单位具有拘束力;期间届满时如需要继续冻结,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办理续行冻结手续。本案中,(2015)白山执恢字第47-5号协助执行通知书载明冻结期间为一年,但并未明确“自在先冻结解除之日起计算”,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从送达之日起开始计算轮候冻结的一年期间。

2024年2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自然资源部发布《关于开展“总对总”不动产网络查封登记试点工作的通知》(法〔2024〕32号),明确了不动产轮后查封期限的规定,其中第二、(三)3.条载明:“查封同一不动产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据协执送达时间,依次办理查(续、解)封登记或者轮候查封登记。轮候查封期限自办理轮候查封登记手续之日起算,该轮候查封转为正式查封登记后,剩余期限自动转为正式查封期限,不再重新计算。本通知下发后全国法院新办理轮候查封的起算时间均按上述规则办理;通知下发前已办理轮候查封登记手续的,涉“起算时间”等问题按“办理时”的规则保持不变。”

根据该新规定,不动产轮候查封期限自办理轮候查封登记手续之日起算,转为正式查封后期限不再重新计算。

四、首封处分财产是否要解除轮候查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查封法院全部处分标的物后轮候查封的效力问题的批复》,如果首封法院对查封财产进行全部处分,则该财产上的轮候查封自始未产生查封的效力。首封法院处分财产时,无需先行解除该财产上的查封,可直接进行处分。如果首封法院解除查封是为了对财产进行处分,此时轮候查封并非自首封解除后生效,而是自始未产生查封的效力。但如果轮候查封的存在影响首封法院对房地产执行过户的,该轮候查封应当予以解除。

案例七

江西井冈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樟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案号:(2018)赣执复41号】中,赣州中院于2013年6月19日首查封了被执行人祥云公司开发建设的案涉房屋,查封效力及于该案涉房屋的土地使用权,后于2017年5月18日裁定将案涉房屋作价交付江西井冈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抵偿债务。吉安中院在另案审理中于2014年10月27日轮候查封了案涉房屋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虽然吉安中院轮候查封尚未正式发生查封的法律效力,但由于赣州中院已经解除对案涉房屋的查封,吉安中院的轮候查封终将自动生效,该轮候查封将致使江西井冈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法依法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侵害了其合法权益,因此吉安中院对于案涉房屋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的轮候查封应当予以解除。

图片

五、笔者提示

轮候查封虽不属于正式查封,不产生正式查封的效力,但轮候查封对于确保人民法院间查封处置财产的有序衔接、防止债务人转移财产规避执行,具有重要作用。轮候查封债权人享有取得首封债权人从查封物变价款受偿后的剩余部分、商请首封法院移送执行等权利。轮候查封债权人要明确自己享有何种权益,密切关注首封财产的处置情况,在轮候查封期限届满前及时办理续封手续,唯此才能有望在轮候查封情形下获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