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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所焦和平博士参加知识产权法2011年会暨影视作品法律保护研讨会并作主题演讲
发布时间:2012-01-19 07:09:00     作者:   分享到:

       2011年12月17日,陕西省法学会知识产权法研究会2011年会暨影视作品法律保护研讨会在西北政法大学隆重召开。来自陕西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西安交通大学、西北大学、长安大学、西安工程大学、西安理工大学、陕西省尚文律师事务所、陕西弘叶律师事务所、陕西法智律师事务所、华林商标有限公司、陕汽集团、西飞公司、西安利奥影视广告公司、148法律服务所、陕西阳光雨人影视公司等单位的代表约50余人参会。与会代表就影视作品的法律保护、陕西文化产业发展的知识产权保护专题及知识产权理论与实务的其他问题专题等三个专题进行深入研讨。
       我所副主任焦和平博士也受邀参加了此次会议。在会上,焦和平博士发表了题为《影视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与发行权的冲突与协调》的演讲,他提出,在我国现行民事、刑事和行政立法中,均存在将“网络传播”行为定义为“发行”行为的规定,从而使得影视作品的发行权与信息网络传播权在适用范围上出现了冲突。通过比较法上的考察得知,冲突形成的原因在于我国立法对网络传播行为规制模式的混乱。协调这一冲突有两种方案:一是沿用现有发行权的定义,删除信息网络传播权;二是保留信息网络传播权,对发行权的定义作出修改。焦和平博士的该篇发言此前已经发表在《法学杂志》(CSSCI来源期刊)2010年第9期。
      焦和平博士的演讲得到与会专家的热烈回应,西安市中级法院法院研究室主任高伟法官、西北政法经济法学院副院长郭富青教授对焦和平博士的发言进行了精彩的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