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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硕视点丨劳动合同约定“期满自动顺延”是否有效?
发布时间:2025-04-24     作者:孙远珍   分享到:

引言:劳动合同期满后未续签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仍在用人单位继续工作的,劳动者有权主张二倍工资。实践中,部分用人单位为了规避劳动合同到期后未及时续订的法律责任,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合同到期后自动延期的条款。但关于该条款的效力问题在实践中仍存在不同的观点。

案例一:(2020)沪02民终11521号——认为约定有效

案情简介:龚某于2016年3月28日入职世家装饰公司担任预算员一职,双方签订自该日起至2019年3月27日止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实行标准工时制;合同第十一条“其他事项”第四款约定:本合同期满前30天内,如双方均没有书面提出终止劳动合同,则本合同期限自动顺延。2019年10月31日,世家装饰公司向龚某出具劳动合同终止通知书,上载:因您本人拒绝按原薪资标准续签劳动合同,公司决定从今天开始终止与您的原劳动合同。后龚某申请仲裁主张未续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裁判观点:本院认为,关于双倍工资争议,本案双方当事人在订立的劳动合同明确约定,在已签合同期满前30天内,双方均未书面提出终止劳动合同的,该合同期限自动顺延。上述约定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一审法院认定该约定有效是正确的,本院予以认同。龚某上诉认为该约定与法律规定的顺延情形不符,应认定为无效,但法定的顺延情形是法律对某些需要特殊保护的情况作出的规定,并不排除双方合意可以顺延的自由约定。龚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合同载明的上述约定内容是明知的,签订合同时亦不存在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的情形,故劳动合同在双方签字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龚某提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信,对龚某提出要求支付其双倍工资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案例二:(2022)陕0113民初8292号——认为约定有效

案情简介:2019年5月4日,劳动者入职被告处,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19年5月4日至2021年5月4日止。同时还约定合同到期后,如无另外特别协商,劳动合同自动顺延,顺延时间为本期劳动合同期限。2021年9月27日,双方签订了离职证明协议,约定双方劳动关系自该日起解除。后劳动者申请劳动仲裁主张未续签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

裁判观点: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在2019年5月4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已明确约定劳动合同到期后,如无另外特别协商,劳动合同自动顺延,顺延时间为本期劳动合同期限。2021年5月4日合同到期后,双方虽未再签订书面合同,但原告继续在被告处工作至2021年9月27日,双方均未提出异议,应视为双方对于续签劳动合同达成一致。原劳动合同对岗位、劳动报酬、福利待遇等约定明确,同时还约定合同到期后自动顺延两年,双方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原告劳动合同与续签的劳动合同法律效力等同,同样能够起到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作用,故原告主张的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三:(2018)湘02民终1906号——认为约定无效

案情简介:2015年4月24日,原告仇五周正式入职被告处,并签订了书面的劳动合同。2015年12月31日,原、被告重新签订了劳动合同。大致内容为:“……合同期限为一年,从2016年1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七、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续订,第十五条公司规章制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具同等法律效力;合同期满一个月内,双方没有续签新的书面劳动合同,则视为本合同自动延顺。” 2016年12月31日,合同到期后,被告未与原告重新签订或者续签劳动合同,但原告依然在被告处工作,且被告继续向原告发放了工资。2017年7月15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劳动合同到期不再续签通知》。后原告申请劳动仲裁主张未续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

裁判观点:原、被告之间的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满没有续签新的书面劳动合同视为原合同自动顺延的内容,实际免除了用人单位续签劳动合同的法定义务,排除了劳动者要求签订书面合同的权利,将劳动合同最核心要素的合同期限变得极不明确,有违合同法理,故应视为无效条款。故对被告提出的抗辩意见不予采纳,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2017年1月至2017年7月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工资10100元。

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34条第1款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双方按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是指双方按原劳动合同中劳动时间、工资报酬、奖金、福利待遇等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该条文并没有免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定责任。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续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仍需按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为有效解决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到期自动顺延条款效力问题,部分地区结合当地亦发布了相关的文件,以有效解决争议。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二)》

10.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后未续签的,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能否支持?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续签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支付二倍工资的,应当予以支持;双方约定劳动合同自动延续或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解答(一)》的通知

45.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劳动合同到期续延,在劳动合同到期后劳动者继续工作,并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是否支持?

因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已经约定劳动合同到期续延,但未约定续延期限,在劳动合同到期后,劳动者仍继续工作,双方均未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属于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续延劳动合同,可视为双方订立一份与原劳动合同内容和期限相同的合同,故劳动者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不应支持。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关于办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试行)》的通知

5.劳动合同期满后未续签,劳动者继续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劳动者主张二倍工资差额的,应如何处理?

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超过一个月双方仍未续签劳动合同,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支付劳动合同续延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应予支持。但双方对续签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

第十七条 按照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约定,劳动合同期满后自动续延的,视为双方连续订立劳动合同。

综合以上案例和各地的文件,多数观点认为劳动合同的签订,旨在明确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关系,促进劳资双方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劳动合同具有人身属性,自动续约条款是否有效,应视合同具体条款的约定。若劳动合同中约定了自动续签条款,并明确续签时限,该条款不存在免除用人单位法定责任和排除劳动者权利的情形,视为有效。

为避免劳动合同到期后出现漏签、忘签合同的情况,用人单位可以选择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到期自动续签”条款作为兜底,但因各地法院裁判观点不一,该方法并不能完全隔离风险。最重要的还是用人单位需要建立合规的用工管理制度,做好员工劳动合同管理,设置期满提醒。在合同到期后双方应及时协商确定是否重新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避免产生争议、引发纠纷,共同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