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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知识产权日特辑 | 企业的技术秘密与专利保护
发布时间:2024-04-26     作者:李大郁   分享到:

2024年4月26日是第24个世界知识产权日,今年的主题为:知识产权和可持续发展目标:立足创新创造,构建共同未来。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特别策划推出:世界知识产权日文章特辑,希望通过一系列文章,让更多的人了解知识产权,关注知识产权的保护与发展。今天将推出第二期文章:企业的技术秘密与专利保护。

  引言:

“可持续发展”是世界各国都在积极探索的重大课题,源于创新和发明创造的可持续发展,无疑是一项正确的选择。这也是今年(第24个)世界知识产权日的宣传主题。企业,尤其是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和创造是企业可持续发展的主动力。保护企业的创新和创造,是企业家和知识产权法律人员共同关注的话题。采取“技术秘密”与“专利”的双重保护,是保护企业创新和创造的主要途径。本文将从以下五个方面来探讨企业的技术秘密与专利保护。

01

技术秘密与专利的异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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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的、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专利是权利人将技术信息(创新设计、创造的技术方案)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并获得授权的外观设计、实用新型、发明专利。因此,技术秘密和专利在客体上是相同的,都是技术信息(技术方案);并且两者也都有商业价值。两者最大的区别在于:技术秘密是保密的,要靠保密才能保住权利,国家对其保护的法律主要是《反不正当竞争法》;专利是以公开技术方案(包括创新设计)为代价来获得国家授权、进而得到保护的,国家对其保护的法律主要是《专利法》。明确了两者的区别,我们就可以讨论企业的创新创造技术,哪些适宜采取“技术秘密”来保护,哪些适宜申请“专利”保护。

02

采取“技术秘密”的保护

企业的创新创造技术,哪些适宜采取“技术秘密”来保护呢?站在产品的角度来说,专用产品,即专门为特定客户量身定制、加工的产品,一般公众不容易获得的产品,该产品涉及的技术信息适宜采取“技术秘密”来保护;站在技术的角度来说,他人不容易通过对产品的“反向工程”来获得技术信息的,比如产品的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适宜采取“技术秘密”来保护。

企业采取“技术秘密”来保护技术的关键在于做好保密工作。保密工作一般包括以下五点:1、制定保密的规章制度并在企业内公示,让全体员工都知晓;2、与员工的《劳动合同》要有保密条款,明确保密义务;3、与管理人员、技术人员要签订《保密协议》,明确保密的权利义务;4、需要保密的资料要加盖“保密”印章,并由专门部门或人员保管;5、需要保密的生产区域要设置保密管理措施(比如出入的登记制度、谢绝参观、禁止拍照等等)。总之,企业只有做好保密工作,才能确保其拥有的技术秘密的权利。

03

采取“专利”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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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的创新创造技术,哪些适宜采取“专利”来保护呢?站在产品的角度来说,通用产品,即一般客户都可以用的产品(比如大部分的日常消费品)、公众容易获得的产品(比如通过超市、网络销售的产品),该产品涉及的技术信息适宜采取“专利”来保护,即应在产品生产制造之前,将其涉及的技术方案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专利;站在技术的角度来说,他人容易通过对产品的“反向工程”来获得技术信息的,比如大部分的机电类产品,外观设计产品,该产品涉及的技术信息适宜采取“专利”来保护,即应在产品生产制造之前,将其涉及的技术方案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专利。

04

采取“技术秘密”与“专利”的交叉保护

企业对自己的创新创造技术,单独采取“技术秘密”或单独采取“专利”的保护,都存在一定的缺陷,最有效的保护方式是采取“技术秘密”与“专利”的交叉保护。也就是说,对适宜保密的技术,比如配方、生产工艺等采取“技术秘密”来保护,而对不适宜保密的技术,比如外观设计、产品的形状、结构等采取申请“专利”来保护。因此,对于每一个企业来说,拥有多少创新创造技术,不是一句空话,而是要看你拥有多少“技术秘密”和多少“专利”,并且合理科学地采取了“技术秘密”与“专利”的交叉保护。

05

遭受侵权的法律救济

企业的“技术秘密”或“专利”遭受侵权,法律上有哪些救济途径呢?一般来说有三个救济途径:一是申请行政查处;二是提起民事诉讼;三是刑事报案。可以选择其中一个途径,也可以选择其中两个或三个途径一并采用。至于应该如何选择,要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不可一概而论。鉴于现实中采用民事诉讼救济途径的比较多,本文以下就企业“技术秘密”遭受侵权的民事诉讼救济途径做相关阐述。

“技术秘密”遭受侵权的情况,一般包括“技术秘密”被他人非正当获取、公开披露或者使用(用来生产制造产品)等。企业发现这些情况,如何处理呢?笔者建议首先聘请有经验的高水平的知识产权律师来共同研究处理,在确定采用民事诉讼救济途径后,在律师的指导和配合下,做好以下几项工作:1、收集“技术秘密”被不正当获取的证据;2、确定“技术秘密”的范围和内容(包括研发的资料图纸),并重点找出其中的创新点(秘密点);3、提供保密措施的证据(包括保密的规章制度、合同、管理措施等);4、进行技术同一性的比对(将技术秘密与被披露的技术或生产制造的产品进行技术相同点的对比),看是否基本相同;5、确定诉讼请求(重点是赔偿数额)。做好了这些工作,就可以向法院递交起诉状了,就是一场有准备之战,可以胜券在握。就民事诉讼而言,技术秘密侵权案件一般要比专利侵权案件复杂一些,因此,能够处理好技术秘密侵权案件,也就能够处理好专利侵权案件,笔者在此就不多赘述。

社会在发展、在进步,企业创新创造的浪潮一浪高过一浪,保护好这些创新创造,不仅是企业、政府部门、司法部门的职责,也是我们全体知识产权法律人义不容辞的责任。让我们深入企业,为企业出谋划策,以实际行动肩负起保护知识产权这个光荣而又艰巨的重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