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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Q&A | 第九期:小规模纳税人销售不动产取得的销售额,应该如何适用最新的免税政策?
发布时间:2023-01-18     作者:   分享到:

财税Q&A  第九期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不动产取得的销售额,应该如何适用最新的免税政策?

1月9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制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号,以下简称1号公告)。


1号公告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包括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还包括其他个人。不同主体适用政策应视不同情况而定。

情况一:小规模纳税人中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销售不动产


此情况下,涉及纳税人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的事项。如何适用政策与销售额以及纳税人选择的纳税期限有关。


举例来说,如果纳税人销售不动产销售额为28万元,则有两种可能:

一是纳税人选择按月纳税,销售不动产销售额超过月销售额10万元免税标准,则应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


二是该纳税人选择按季纳税,销售不动产销售额未超过季度销售额30万元的免税标准,则无需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


因此,1号公告明确小规模纳税人中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销售不动产,应按其纳税期、公告第九条以及其他现行政策规定确定是否预缴增值税。


情况二:小规模纳税人中其他个人偶然发生销售不动产的行为


1号公告明确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继续按照现行规定征免增值税。


比如,如果其他个人销售住房满2年符合免税条件的,仍可继续享受免税;如不符合免税条件,则应依法纳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制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号)


(来源: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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