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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你真的妨害了吗?
发布时间:2019-09-23     作者: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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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妨害公务罪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履行职责的行为,或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安全工作任务,虽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但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现代法治要求依法执法,作为执法者更应做到守法,在法律赋予的职权范围内执法,这样才能将权力关进法律的笼子,为人民服务。善良的人民群众一般情况下对执行公务人员都会服从、配合,但如果阻碍反抗就一定构成妨害公务罪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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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年5月张某驾驶自家货运部有营运资格的小货车给本市某城中村违建业主拉砖。在卸砖的过程中,被城管执法队员王某发现。张某按照王某要求停车熄火后,王某拿出随身携带的扳手开始撬卸张某驾驶小货车的车头车牌。张某为护车不让撬车牌而再次打着车,王某见状遂将手中扳手扔向车窗,张某下意识躲避时开车将王某撞成轻微伤。后张某以妨害公务罪被起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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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张某用车撞城管王某的方式属于暴力自不必说,然城管王某撬卸张某车牌的行为又是否属于依法执行职务呢?

  根据国务院《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城管执法人员调查案件,收集证据,适用以下规定:(一)可以调阅、查阅与违法行为有关的资料,调取文件资料的原件有困难的,可以复制;(二)可以收集、调取与违法行为相关的物品;原物调取不便的,可以拍摄足以反映原物外形或内容的照片、录像;(三)可以对特定物证和现场进行录音录像,取得有关视听资料;(四)可以对与实施违法活动有关的场所进行勘验、拍摄现场照片,制作现场勘验笔录、绘制;(五)在对违法活动进行现场调查时,在证据难以保全或事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对现场情况做书面记录,制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的,应当邀请现场两名以上无厉害关系见证人在笔录签名。

  《行政处罚法》第八条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设定:(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四)责令停产停业;(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六)行政拘留;(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通过以上法律法规可以看出,城管王某撬卸车牌的行为既非调查手段也非处罚方式,其行为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属于典型的违法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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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笔者认为:妨害公务的行为内容是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职务内容及执行行为本身必须具有合法性,即“依法”执行职务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予以阻碍的,当然不属于妨害公务。本案中张某已根据城管王某的要求停车熄火,但王某却实施了一个既非调查手段又非处罚方式的撬卸车牌的违法行为,张某为保护自家经济命脉将王某撞伤的行为虽然欠妥但尚不构成妨害公务罪。

  经律师介入张某现已取保候审释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