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问题详谈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四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的;(二)一方负有法定抚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上述解释明确了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权请求分割夫妻共有财产的两类情形,下面我们将对上述两类情形的适用做一详细的分析: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依本条规定的情形主张在婚内分割夫妻共同财产,需要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方面的条件:
第一,上述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是夫妻一方故意所为,即一方主观上具有通过上述行为侵占夫妻共同财产的目的,需排除一方因过失导致共同财产损毁的行为。
第二,不会损害到债权人的利益。
二、一方负有法定抚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依本条规定的情形主张在婚内分割夫妻共同财产,需要同时满足以下几个方面的条件:
第一,需要医治的必须是一方负有法定抚养义务的人。这里的抚养包括“抚养、扶养和赡养”,扶养:夫妻有相互扶助的义务。抚养: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赡养: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第二,一方负有法定抚养义务的人患有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对于何为重大疾病,法律并未有明确的规定,最高院在对婚姻法解释三进行释义的时候,认为应当参照医学上的认定,借鉴保险行业中对重大疾病的划定来确定重大疾病的范围,一般认为某些需要长期治疗、花费较高的疾病,如糖尿病、肿瘤等,或者直接关涉生命安全的疾病。
第三,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相关医疗费应当是为治疗疾病所需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第四,负有法定抚养义务的人履行该义务不会损害到债权人的利益。
本论文禁止转载
- 上一篇:没有了
- 下一篇:没有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