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知情权引发纠纷案件
时间:2010-07-14 23:17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次
[案情]
原告(法 人)与被告xxx设备有限公司于
但是从2006年元月28日起至今,被告的经营管理一直处于 失控状态,没有依照公司章程如期召开股东会议,又在股东的多次提议下不予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
被告也没有履 行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在每个会计年度终了应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和有关的明细表,并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后三十天内送交各股东”的义务,并且,原告多次书面申 请查阅公司财务账簿,被告拒不提供。
[律师分析]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 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第四十条“股东会会议 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 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一百六十六条“有限责任公司应当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的规 定,本案中作为被告公司的绝对控股大股东,原告有权查阅公司的经营状况和财务账簿,被告的不作为,侵犯了股东的合法权益,应予以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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